(2017)湘10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马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马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490号原告:东莞市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地址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路锦绣华庭1栋1楼26-27号。法定代表人:刘云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源,男,1984年11月2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男,1986年7月19日生,系马源之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马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源的起诉。审判员 刘 艳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