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三官街道,注册号341100000053555。法定代表人:汪德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门关。法定代表人:徐金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5802.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