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华瑞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华瑞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蔡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四路667号。法定代表人:孟祥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华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劳店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7208155-X。法定代表人:蔡新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褚西村。组织机构代码:77100986-3。法定代表人:褚安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新志,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现羁押于任城监狱。本院在执行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阳信华瑞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蔡新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东省阳信华瑞工贸有限公司在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金分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华瑞工贸有限公司在阳信县农村商业银行91×××70账号存款2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培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