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霍小明与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小明,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霍小明,男。被执行人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小明与被执行人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