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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永佳与刘德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佳,刘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92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佳,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燕塞湖街22号1-1-2。(身份证号21010219820425121X)被执行人:刘德义。(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佳与被执行人刘德义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292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18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制出入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