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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麻金国与湖州南浔旭锋家私厂、姚旭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金国,湖州南浔旭锋家私厂,姚旭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395号原告:麻金国,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辉,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南浔旭锋家私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马腰村徐家湾。投资人:姚旭锋。被告:姚旭锋,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原告麻金国与被告湖州南浔旭锋家私厂、姚旭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麻金国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金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麻金国负担。审判员  顾红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