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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倪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2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鸡泽县,被执行人倪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倪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发现,其女儿现由被执行人抚养,申请人所提出的索要抚养费请求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李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霍胜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