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王秀兰、曹春林、张润生、遵义利乐钢结构温室大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王秀兰,曹春林,张润生,遵义利乐钢结构温室大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委托代理人黄洪,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秀兰,女,汉族,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曹春林,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张润生,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遵义利乐钢结构温室大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润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王秀兰、曹春林、张润生、遵义利乐钢结构温室大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619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860元、执行费374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但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昊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雷闻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