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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宗芬、谢添与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芬,谢添,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周宗芬,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谢添,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被执行人: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营脚村辣子鸡火锅侧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87262009N。法定代表人:朱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宗芬、谢添申请执行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活动,无存款、无车辆,房屋被本院(2016)黔0502民初2776号案件保全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7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