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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艾苏芬、邢欣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苏芬,邢欣云,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天津中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宋德顺,宋富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艾苏芬,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慕一,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宗旭,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邢欣云,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英,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蓉,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华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宋德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中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法定代表人:宋富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宋德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宋富智,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中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艾苏芬因与被申请人邢欣云、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天津中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宋德顺、宋富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26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艾苏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赵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靳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