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辉诉被告祝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辉,祝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424号原告:张明辉,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丽丽,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纯,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辉诉被告祝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明辉于2017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祝丽丽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辉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祝丽丽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张明辉负担。审判员 徐治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