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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建超与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超,王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353号原告:李建超,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王海涛,男,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超诉被告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建超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建超负担。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 李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