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彭泽县芙蓉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彭泽县芙蓉农机有限公司,胡孟烨,徐丽萍,崔淑爱,胡孔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579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汇丰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8625835-8。法定代表人:赵黔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泽县芙蓉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龙城大道1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947810710。法定代表人:徐丽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孟烨,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徐丽萍,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崔淑爱,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胡孔柏,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泽县芙蓉农机有限公司、胡孟烨、徐丽萍、崔淑爱、胡孔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债权3464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彭泽县芙蓉农机有限公司、胡孟烨、徐丽萍、崔淑爱、胡孔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彭泽县芙蓉农机有限公司、胡孟烨、徐丽萍、崔淑爱、胡孔柏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孟烨、徐丽萍、崔淑爱、胡孔柏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泽县芙蓉农机有限公司已履行89177.25元,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彭泽县芙蓉农机有限公司、胡孟烨、徐丽萍、崔淑爱、胡孔柏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在江西省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丽萍、胡孔柏所有的车辆各一辆,但被执行人徐丽萍所有的车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胡孔柏所有的车辆已扣押在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现彭泽法院不愿意接受此车的评估、拍卖,因此,对该车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泽县芙蓉农机有限公司、胡孟烨、徐丽萍、崔淑爱、胡孔柏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余款257272.75元因被执行人彭泽县芙蓉农机有限公司、胡孟烨、徐丽萍、崔淑爱、胡孔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39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才顺审 判 员 金崇亭审 判 员 章可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蒋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