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元道、廖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道,廖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9号申请执行人:黄元道。被执行人:廖东明。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9号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尚未领取工程款项,但工程款提取条件尚未成就。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1执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徐立华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