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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香臣与侯华、田香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香臣,侯华,田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93号之一申请人胡香臣,男,住杞县。被执行人侯华,男,住杞县。被执行人田香云,女,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21民初2912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侯华、田香云的车牌号为豫A×××××的奥迪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黄新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