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树江、梅景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江,梅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805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江,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梅景新,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王树江与被执行人梅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29000元,诉讼费1440元,执行费18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景新缴纳执行费1857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树江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