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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树江、梅景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江,梅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805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江,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梅景新,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王树江与被执行人梅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29000元,诉讼费1440元,执行费18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景新缴纳执行费1857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树江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