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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耿利川、刘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利川,刘斌,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财保81号申请人:耿利川,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人,住本村。被申请人:刘斌(宾),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馆陶镇公路站南邻。被申请人:康芳,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馆陶镇公路站南邻。申请人耿利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斌(宾)名下位于邯郸市美的城5号楼1单元23层02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耿利川已提供与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保全担保合同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斌(宾)名下位于邯郸市美的城5号楼1单元23层02号房产一处。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耿利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刘龙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