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松原市紫星源物业有限公司与惠玉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紫星源物业有限公司,惠玉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532号原告:松原市紫星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尔罗斯大路车管所南侧楼房。组织机构代码07228209-4法定代表人:刘明岩,总经理。被告:惠玉奇,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松原市紫星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玉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1日,原告与新天地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承继了原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该合同约定,新天地小区业主委员会将该小区的房屋维修管理、共用设备管理、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委托给原告,该合同第三条(一)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依据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合同约定价格为:多层住宅每月1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每月1.2元/平方米、别墅住宅每月1.2/平方米、车库、商企每月1.5元/平方米,现被告所居住的商企楼面积439.17平方米,应交纳的物业费为439.17平方米*1.5元*12个月+垃圾处理费18元,计8897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并承担相应费用。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惠玉奇的准确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松原市紫星源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方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