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西藏永强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西藏永强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63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于璇,职务总经理。被告:西藏永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纳金乡藏热村社区服务中心新南房第11、12号。法定代表人:马晓强,执行董事。被告:蒙阴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开发区叠翠路东首。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西藏永强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西藏永强物流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被告西藏永强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应元审判员 吕莉莉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文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