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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建春、厉丽芬与上海松江圣路易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春,厉丽芬,上海松江圣路易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3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春,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厉丽芬,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松江圣路易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蔡耀宗。原告张建春、厉丽芬诉被告上海松江圣路易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松江圣路易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建春、厉丽芬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松江圣路易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返还位于松江区泗泾镇江川北路XXX弄XXX号的房屋,支付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份25日止的租金447,232.75元及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日3,049.32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222,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49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9,148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教育释明,所有涉案房屋已由被执行人及实际使用人返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教育释明,被执行人向本院交来600,000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全国车辆查询系统、证券系统、房地产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建春、厉丽芬与被执行人上海松江圣路易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沐艳颖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