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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3刑初33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牡阳检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彬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子弟弟被害人王某某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2016年7月28日22时许,张某某来到牡丹江市阳明区华威三区王某某家楼下找其理论,碰到王某某驾车回来。张某某在道边捡起一块砖头,跟在王某某身后。王某某发现张某某后迅速跑开,张某某未能追上。张某某来为了泄愤到王某某的车牌号为黑CK52**号红色宝马牌X6型汽车前,拿砖头将该车倒车镜及车玻璃砸坏后离开。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所砸倒车镜及车玻璃价值为1074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车辆单据,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营业执照,调解协议,谅解书,证人毛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以刑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琨审 判 员 陶春萌审 判 员 李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瑞姝书 记 员 滕秀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