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顾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2行初15号原告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小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明少杰,局长。委托代理人余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余传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顾迎春。原告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顾迎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 判 长  黄汉桥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人民陪审员  韩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张 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