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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玉荣、昌黎县公安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荣,昌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胡玉荣,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昌黎镇三街朝阳。被执行人昌黎县公安局,昌黎县原昌师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0038374-2。法定代表人杨建东,该局局长。胡玉荣与昌黎县公安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昌黎县公安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玉荣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昌黎县公安局与申请执行人胡玉荣已达成协商,目前等待财政局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