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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1460印宏果与黄炳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宏果,黄炳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460号原告:印宏果,男,1945年3月8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炳照,男,1954年6月22日生,汉族。原告印宏果与被告黄炳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印宏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印宏果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