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1460印宏果与黄炳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宏果,黄炳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460号原告:印宏果,男,1945年3月8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炳照,男,1954年6月22日生,汉族。原告印宏果与被告黄炳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印宏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印宏果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