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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秦明明与陈明明、李松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明,陈明明,李松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54号原告:秦明明,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陈明明,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松颂,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陈明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明与被告陈明明、李松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秦明明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