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与乔日武、盛桂香、乔光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乔日武,盛桂香,乔光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35号原告: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栗敏,乡长。委托代理人:管威,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乔日武,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红石村*组。被告:盛桂香,女,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红石村*组。被告:乔光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红石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诉被告乔日武、盛桂香、乔光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乔日武、盛桂香、乔光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5元减半收取2283元及保全费420元共计27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魁忠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关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