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52号申请人: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七路23号。法定代表人:孙百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石各庄镇小冷公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斌。被申请人: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道4号。法定代表人:胡伯亮。申请人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7760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7760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王褔元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