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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云花、徐亨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花,徐亨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徐云花,女,1952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亨昌,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徐云花与徐亨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万元、诉讼费15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