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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钱忠勋与金峰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忠勋,金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钱忠勋,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光明街。被执行人金峰虎,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图们市月宫街。申请执行人钱忠勋申请执行金峰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忠勋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24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金峰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金峰虎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