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陕西艾瑞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艾瑞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艾瑞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显示雁塔区电子正街229号我爱我家3-41501。法定代表人:梁曼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明辉,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陕西艾瑞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晓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艾瑞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88262元(其中执行标的382623元、执行费56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贾琪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