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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23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世纪俊园二期2幢2单元1603号。负责人:张智中被执行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昭宗居委会小团山电信塔旁37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5681367.66未受偿人民币5681367.66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正功审 判 员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永基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讨论记录案号:(2016)云0102执3239号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被执行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评议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办公室汇报人:杜禹衡参加人:马正功、姜靖峰、熊世春(人民陪审员)记录人:丁永基评议记录: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5681367.66元、未受偿人民币5681367.66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马:同意经办人意见。姜:同意经办人意见。熊:同意。结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签字(时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