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晓风贩卖毒品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471号被执行人李晓风,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李晓风贩卖毒品罪纠纷一案,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要求杨宝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5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晓风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李晓风在辽宁省海城市居住,不在本院辖区居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471号案件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陶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