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晓风贩卖毒品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471号被执行人李晓风,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李晓风贩卖毒品罪纠纷一案,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要求杨宝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5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晓风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李晓风在辽宁省海城市居住,不在本院辖区居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471号案件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陶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