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慧与刘晨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刘晨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64号原告:陈慧,女,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刘晨曦,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慧诉被告刘晨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慧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慧负担。审判员 佘法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沈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