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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焕叶与甘昇、徐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焕叶,甘昇,徐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28号原告:熊焕叶,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甘昇,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建区。被告:徐宏伟,男,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住新建区。原告熊焕叶与被告甘昇、徐宏伟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原告熊焕叶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焕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熊焕叶承担。审 判 长  杨涛桂人民陪审员  徐细泉人民陪审员  余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饶多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