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松、王秀轶与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志祥、许助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王秀轶,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陈松,男,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王秀轶,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环城路66-2号四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15354034XR。法定代表人:曹建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林,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陈松、王秀轶与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