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增玲与马长赟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增玲,马长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增玲被执行人:马长赟何增玲与马长赟离婚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甘01民终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马长赟给付何增玲住房帮助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因义务人马长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何增玲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长赟主动履行了给付10000元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