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盖喜丽、陈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盖喜丽,陈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347号原告: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金瑞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良,男,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喜丽,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陈洪龙,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盖喜丽、陈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洪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洪龙的起诉。审 判 长 马 辉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鞠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