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2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吕宗政申请执行王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宗政,王树才,王国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吕宗政被执行人:王树才被执行人:王国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宗政申请执行王树才、王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国斌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