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赵春梅、刘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梅,刘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春梅,女,生于1979年1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刘一峰,男,生于1981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赵春梅申请执行刘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作出(2017)川0522执恢8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一峰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X;建筑面积:158.26㎡)。由于被执行人刘一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一峰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X;建筑面积:158.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吴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