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凡芸与被执行人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凡芸,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凡芸被执行人: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凡芸与被执行人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凡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方凡芸与被执行人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