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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州华豫涂料有限公司与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华豫涂料有限公司,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82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华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街1号。法定代表人孟凤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永安街。法定代表人杨超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州华豫涂料有限公司与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