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小飞与赵宗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飞,赵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飞,男,生于1986年5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宗飞,男,生于1980年1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飞与被执行人赵宗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