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红霞与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霞,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红霞,女,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71年9月10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002037-X。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万善街建业熙和府第壹幢*单元贰层*户。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经理。魏红霞申请执行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磊还原告魏红霞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期间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被告河南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王磊、河南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魏红霞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魏红霞申请执行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