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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潘是富、叶杰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是富,叶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叶杰峰,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潘是诉叶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6933万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