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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浩与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153号原告:徐浩,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燕山路山水广场水街3号。法定代表人:马明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石牛二环路抚老中心旁。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不详。原告徐浩与被告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徐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决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8日,两被告以建设劳务分包的名义向原告收取了淮上职业项目部农民工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嗣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告知具体开工时间,然而无具体答复。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同意但至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故原告具状请求判决如诉请。被告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为淮安市清浦区黄码乡,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因而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协议管辖约定的管辖地也不得违反该规定。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淮安市清江浦区,现原告徐浩向我院提起诉讼,而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 伟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正义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