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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陈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陈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94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702314-8),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736-752号东南大厦1-2层。负责人周定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祖锁、潘杨义,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瑞,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执3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建 荣审 判 员 赵��珍审 判 员 林 瑞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鲍 斌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