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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叶礼松、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礼松,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叶礼松,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润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芳,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孝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法,公司财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叶礼松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被执行人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每2个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价款(含本金及利息)的10%,并于2019年6月底前全部付清;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双方在2019年6月底前结清。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3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