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喻成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成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3民特1号申请人喻成林,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农民,住金沙县。申请人喻成林申请宣告阳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阳梅是申请人喻成林的儿媳,申请人儿子喻国友于2016年4月2日死亡,2012年9月12日阳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阳梅父亲已去世,母亲改嫁,其家人都不知道阳梅去向,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阳梅为失踪人。经查,阳梅,女,1990年12月27日生,汉族,贵州金沙县人,户籍地金沙县××××组,与申请人喻成林是公公媳妇关系,阳梅丈夫喻国友2016年4月病故,阳梅于2012年9月12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外出后喻国友与阳梅所生育子女喻登豪、喻登焱均由申请人喻成林照料。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金沙县禹谟镇秀山村民委员会、金沙县公安局禹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三份、证人证词、户口注销证明等予以证实,应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阳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阳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阳梅自2012年9月12日外出下落不明后,其公公喻成林依法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发出寻找阳梅下落不明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间届满,阳梅仍下落不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阳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欧阳远人民陪审员 陈远明人民陪审员 王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