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爱海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爱海,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于爱海被执行人刘波申请人于爱海与被执行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68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爱海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波的工资款被临江市人民法院另案执行,该案只能轮候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爱海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681执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