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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华、吴志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吴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315号被执行人陈华,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吴志洪,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方田与被执行人陈华、吴志洪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279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华、吴志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华、吴志洪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吴志洪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来自: